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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日实施!400万以下不用公开招标

发布时间:2022-12-29 08:44:37  浏览量:1618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公布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对政采活动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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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不含市辖区)及宁波市本级(不含市辖区)100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50万元,县级3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级、杭州市本级(不含市辖区)及宁波市本级(不含市辖区)100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80万元,县级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全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市、县(市、区)三级均为400万元。

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主要内容

(一)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37项,其中包括财政部印发的《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中规定的27项,以及我省自主确定的10项,与《浙江省2021-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比,新增了培训服务,删除了文教用品。

同时,为增强小额零星采购的灵活性,提高采购效率,进一步规定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的,或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为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所属品目和编码均采用财政部2022年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二)浙江省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规定,省级和设区市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或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同时为方便同级财政部门监管,设区市主管部门确定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浙江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杭州市本级和宁波市本级外,2023年浙江省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包括省、市、县三级)与现行标准保持一致。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考虑杭州、宁波两地经济发展水平,依据杭州市财政局、宁波市财政局的申请,将杭州市本级和宁波市本级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工程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从现行的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均与省本级一致。

(四)浙江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浙江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与现行标准保持一致。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是强调政府采购工程领域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支持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在工程项目采购方面做好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有关规定的衔接;

二是鼓励采购单位跨区域委托集中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跨区域竞争,进一步提高集中采购质量和效率;

三是鼓励采购单位将关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

四是明确中央驻浙单位使用地方性财政资金进行的政府采购,应当执行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

五是为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留痕,要求小额零星采购原则上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电子卖场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可例外;

六是考虑到我省的目录和标准体系经过多年实践检验已趋于相对稳定,且政府采购法正处于修订期,相关政策短期内不会有大的变动,因此,《目录及标准》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未规定具体有效期。

适用范围及对象

《目录及标准》适用范围为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适用对象为各级财政部门、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

此前已有多个省市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发布,为了方便招投标小伙伴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剑鱼标讯对即将在2023年1月1日实施的内容做了详细的整理。

01、江苏省

江苏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202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点击可查看原文),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选择采购方式。

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本级、南京市本级100万元;其他设区市本级、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太仓市50万元;其他县(市、区)30万元。

工程类项目:省本级100万元,设区市、县级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02、山东省

《山东省 2023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将于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实行分散采购。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货物、服务类项目:省本级、济南市本级 150 万元,其他设区的市 50 万元,县级 30 万元;工程类项目:省本级、济南市本级 150 万元,设区的市、县级 60 万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品目及编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 号)确定,品目分类新旧对照表附后。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二级品目”,“二级品目”指编码后四位为 0 的品目,如 A02010000)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累计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符合其它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可经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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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北京市

北京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点击可查看),本次调整将协议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400万元下调为100万元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其中:单项或批量小于100万元的小额零星采购,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可以按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大于或等于100万元的,委托集采机构执行项目采购程序。

预算单位可以不受行政级次、地区限制,委托集采机构组织采购活动。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区,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我市所属京外办公的预算单位可以执行当地集中采购结果,并可委托当地集采机构组织本目录内产品采购。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各预算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且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各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1.货物和服务类:400万元(含)以上;

2.工程类: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江苏省财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北京市财政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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